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百科知识 1 2025-02-24 11:47:27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: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同意,为担保自己的债务,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。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 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bigbaike.com/pgc4w734.html 上一篇丹竹头属于哪个街道 下一篇担保公司从业资质是指什么 最新 自考行政管理一年能考几科专科 02-24 自考行政管理有哪些科目要考 02-24 自考和非自考有什么区别 02-24 自考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区别 02-24 自考和双证有什么区别 02-24